西药取名规则
西药是指根据医学原理、经过人工合成或提取,治疗各种疾病的药物。在药品临床试验和审批过程中,需要为药物起一个独特的名称,以使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统一管理和记录。那么,西药取名有哪些规则呢?
药名分类规则
根据西药的药名分类规则,一般可分为“通用名称”和“商品名称”两种。通用名称指定一个通用名,以表示该药物的确切成分和化学构造。商品名称则用于宣传和销售药品,一般由制药公司根据药品特性、药品作用、药品来源、药品化学成分以及其他因素进行命名。
药品名称的命名规则
药品名称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。
1.药品名称应体现出药品的主要成分;
2.药品名称应具有识别性,在命名上应与其他药品有区别;
3.药品名称应注重语音、记忆和使用的方便性,便于患者使用;
4.药品名称应尽量避免广告性质;
5.药品名称应避免与已有药品名称重复。
西药通用名称的命名规则
西药通用名称的命名规则如下:
1.常见词性命名:常见名称在西药中较为常见,如“抗生素”、“降压药”、“泻药”等;
2.专有词性命名:由于一些物质是由于具有特殊发现而得名,如磺胺剂、青霉素、维生素等;
3.生物性命名:如来源于植物、动物或人体的药物成分,例如樟脑、丹参、胰岛素等;
4.化学性命名:由于化学成分的组合或化学反应得出的药物成分命名,例如克拉霉素、甲磺酰氨基甲叉胺。
西药商品名称的命名规则
西药商品名称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语音容易辨别,易于记忆;
2.与药品作用相关,能够反映药品的特点;
3.与患者能接受的词汇相近;
4.不应当与其他药品的商品名称类似,以避免混淆;
5.不应当涉及新的药理理论。
西药取名的实际操作
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《药品注册申报要求药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相关要求》规定,西药申报药品通用名称时应符合以下要求:
1.通用名称应为中文或汉语拼音或英文或国际化学品名;
2.申报药品通用名称应考虑识别性、语音和记忆方便,应在通代号管理规定以内;
3.通用名称应无诋毁他人名誉、违反公序良俗、误导消费者等不良因素。
在制定商品名称时,应当采取如下几项规定:
1.商品名称应采取中文名称,商品名称必须使用中文名;
2.商品名称应符合患者术语,商品名称应采用类似疾病名称、疾病症状等专业术语,并最好使用容易被患者接受的词汇;
3.商品名称应该用好记又能明确区别别药品之间的疗效和作用;
4.商品名称不应使用广告用语、过度美化语言和夸张性词语等;
5.商品名称不能够与通用名称和其他药品的名称相重复。
西药取名的规则不止是一种简单的命名方式,而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。在西药名称的设定上,必须考虑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之间的协调,同时需要注意涉及诋毁他人、误导消费者等不良因素。总之,规范西药取名行为,切实保障医疗质量,坚决维护患者生命安全,这也是医疗行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。